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2民初95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
原告***与被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到庭参加诉讼,齐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邹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其与齐全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齐全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5093.71元;3.齐全公司按照***月平均工资3190元的标准向***支付自双方发生争议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工资损失。事实与理由:***系齐全公司职工。2021年10月29日,齐全公司以***工作期间玩手机,违反管理规定为由辞退***。因***对此不认可,齐全公司又要求***回家反省。在***反省期间,齐全公司安排他人顶替***的工作。***认为其看手机时正是学校放学之际,是为了及时知晓学校发布的信息通知,并没有做其他事情,即使有错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更未达到“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程度。齐全公司以***不写检讨为由,拒绝提供工作岗位,造成***不能正常上班。***多次向几位领导说明情况,均被告知“等等、我再了解一下”,实际上,齐全公司这样做是找借口裁人。***因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定事实错误,未支持***的请求,故***提起诉讼。
齐全公司辩称,齐全公司已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19日解除。齐全公司的车间管理制度规定,员工上班前要将手机存放于车间指定位置,如有急事,可事先申请,否则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2021年10月27日,***在上班前未按要求存放手机,工作时间内使用手机,严重违反齐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因齐全公司系医疗器械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关系到每一个患者的生命健康,***的行为有可能严重影响到产品质量,故齐全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辞退通报。此后,齐全公司又要求***回家写检讨才能复工,按常理,回家写检讨无需几个月,但***自2021年10月29日后,直至2021年1月19日未提交检讨并复工,已经远远超过齐全公司的缺勤时间,连续旷工三天。齐全公司后来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既是回应了***的要求,也是敦促***办理离职手续,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且齐全公司不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直不上班是自己造成的,齐全公司不应支付工资。即使判决齐全公司应支付工资,也应按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并且需要扣减齐全公司为***承担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中的个人承担部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于2011年1月17日到齐全公司工作,在生产组装车间喷涂班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止。
齐全公司制定了《车间管理制度规定》,其中规定:员工上班前要将手机放在车间指定位置存放,如有急事可以事先申请,车间主任批准,否则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本案诉讼中,***表示知悉这一规定,并且在工作中也是依此执行。
2021年10月27日下午,***在工作时看手机,被车间管理人员巡视时发现。29日,齐全公司作出通报,认为“***27日下午在作业期间,坐靠在工作台边玩手机,在主管领导在其身边经过时没有及时恢复到正常作业状态,劳动纪律和精神面貌极其散漫。经查,在以往一段时间内,***在工作中多次表现出消极怠工、工作积极性差、坐岗、玩手机等现象,个人工作表现已严重违反公司及车间各项管理规定,无法满足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故决定对***辞退。***提出质疑,齐全公司又要求***先回家反省,提交书面检讨后再上班,并安排他人顶替***的工作。***认为其看手机是为了及时知晓孩子学校是否发布信息,并不存在错误,坚持不写检讨。
2021年11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齐全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齐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10月29日至仲裁裁决书送达期间的工资损失、2021年10月工资3190元。2022年1月1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仲裁机构确认,故裁定驳回***的该项请求;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裁定驳回***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认为***的行为违反齐全公司的规章制度,齐全公司有权按照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故裁定驳回***关于工资损失的请求,同时裁定齐全公司向***支付10月份工资3190元。仲裁裁判书送达后,齐全公司向***支付了10月份工资,并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处理意见于2022年1月19日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自2021年11月至今未上班,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在28日前到齐全公司办理手续。***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
***与齐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190元。齐全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均至2022年1月底,***个人应承担部分为1529元。
本院认为,***与齐全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下进行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这是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点。齐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实现对劳动者的管理。齐全公司在车间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在上班时将手机存放于指定位置,这一制度看似苛刻,但是,作为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的生产企业,齐全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做这样的规定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管理制度中也考虑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事先申请,车间主任批准”的处理方式,所以***应当遵守这一规定。而***在2021年10月27日未将手机存放于指定位置,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查看手机,显然违反了规章制度。虽然齐全公司在29日发通告辞退***,但在***提出质疑后,齐全公司又要求***回家反省写检讨,并说明提交书面检讨后再回齐全公司上班,这说明齐全公司并没有马上辞退***,而是要根据***做检讨情况再决定如何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至此时并没有解除。***申请劳动仲裁后,提出了要求解除与齐全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此后,齐全公司根据仲裁委的意见于2022年1月19日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齐全公司认为这是回应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可以成立的。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至此时解除,***在诉讼中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如上所述,齐全公司要求***回家反省并写检讨,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理管理行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故***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工资损失。至2022年1月19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之所以不上班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齐全公司要求***回家反省,另一方面是***一直不回齐全公司提交检讨材料,所以这期间的工资损失不能全部由齐全公司承担,齐全公司可以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关于生活费的标准向***支付。齐全公司在这期间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其中个人承担部分已由齐全公司承担,齐全公司要求从中扣除,本院予以准许。因此齐全公司仍向***支付元(2100元/月*2.63个月*70%-152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损失23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