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1152号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柏利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9381677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君,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伟炜,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于敏晖,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伟炜,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泽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2606-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095646。
法定代表人:林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柏利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敏晖及第三人一泽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13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3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