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瑞柏利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1152号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棋山路5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7224675B。

法定代表人:孙玉鹏,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荣,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柏利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91弄105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09381677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君,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伟炜,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告:于敏晖,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伟炜,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泽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2606-2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095646。

法定代表人:林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柏利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敏晖及第三人一泽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高齐全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13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3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