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曾殿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03民初3500号******
申请人:曾殿宝,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上海路5号江苏水利大厦0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路288号9号楼附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锦生。******
申请人曾殿宝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殿宝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殿宝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曾殿宝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