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秦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节制闸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褚雅雯,女,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41/25203417、金额为200000元、汇票申请人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7日、出票行为江苏银行南京城东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出票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冬
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