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9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上海路5号江苏水利大厦0406室。
法定代表人:冯桂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88号9号楼附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锦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翟桂峰,男,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方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翟桂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