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5231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同利,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杰,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2787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江苏水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寿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成君,江苏郑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80538196P,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数据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太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明,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1558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史家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钱军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众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阴市港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4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高岳清
人民陪审员 欧新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顾隽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