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3745号
申请人:卞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春,江苏春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耀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颐和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894068114。
法定代表人:颜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客厅**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927874。
法定代表人:冯桂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廷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卞江**与被申请人南京耀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耀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南京耀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兴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