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10157号
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2单元24层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59427K。
法定代表人姜占业,男,满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王振勇、王宜丹(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建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刘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光州石油城院内(华英二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44BR511Y。
法定代表人卢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衡建彬、**、刘伟、潢川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后,由原告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房 舒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