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美亿丰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1民初1515号
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
法定代表人:吴万弘,该场场长。
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二九〇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和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昌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海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