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美亿丰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名山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1民初1517号
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719490254,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城第一路南城第十二大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刘中珊,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名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606323031D,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农场场部二委****。
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黑龙江省名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华美亿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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