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村镇西大街阳春旅社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7月2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奎(**丈夫),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万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万成标,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万岗社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由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海燕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