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3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43545。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与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请求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书确认:市政公司欠江顺华工资187200元,2020年7月7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市政公司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市政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市政公司既未到庭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市政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市政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同时查明市政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市政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市政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市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建国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市政公司的住所地宜城街道陶都路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张园,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市政公司的整体资产已由本院拍卖,请求法院将该案一并纳入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