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16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广源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史息平。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巷12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需要长期履行,同意法院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金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4)宜商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