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化纤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3X9XPW2L。
法定代表人:倪晓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媛、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广场东路龙运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606HG5Y。
法定代表人:范小海,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申请人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厚沃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潇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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