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3006号
原告: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晓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606HG5Y,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
委托代理人:薛洁栋,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6135D,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1726.57元,由原告洛阳赢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朝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田娃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