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格执字第50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申请执行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