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032号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兰州市旧大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282Y。
法定代表人:周继强,系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功,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竟星,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经营管理部副主任。
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仁寿山风景区仁寿山公园内1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792583452。
法定代表人:吴清泉,系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女,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公司综合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敏,女,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系公司综合办科员。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提出的撤回对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刘光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