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599号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282Y。
法定代表人:周继强,系该院院长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功,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然,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仁寿山风景区仁寿山公园内1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792583452。
法定代表人:吴清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兰州仁寿山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