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959号
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旧大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周继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侃仁、张可松,均系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4909房。
法定代表人:程东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