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5377号
原告:佛山市永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公路西侧、东岗村东南面的紫南东岗南开发区第4号地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6152999F。
法定代表人:曹齐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珊,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毅华,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3栋1单元7楼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77445U。
法定代表人:董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法,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系被告员工。
原告佛山市永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绮珊、谭毅华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法均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服务费382890元及逾期利息(以38289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庭审中明确:利息标准按起诉之日的LPR上浮50%计算。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协议》,约定原告承担被告负责施工的佛上线(X505)改造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任务,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服务费。运输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渣土运输服务,经双方对账确认,产生运输服务费共计123289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85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运输服务费382890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方承接污水管线工程,因难度比较大,做了三年还没有完工,近期才完工,准备验收,甲方是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未及时到位,因此暂时没有钱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382890元,因甲方还没有向我方支付款项,所以我方没有钱给原告,但我方已经支付了80%款项给原告,我方收到工程款之后可以优先付款给原告,但是具体何时收到工程款未能确定,现在已经在办手续了。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施工的佛上线(X505)改造工程因拆除重建人行道、路面板施工、开挖现状道路进行排水管道施工需外运建筑渣土,为确保渣土外运符合本地环保、城管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的有关规范要求,现由已在禅城区取得建筑渣土资质的原告承担本项目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任务,双方就建筑施工渣土运输事宜协商一致:1、由乙方提供符合佛山市禅城区建筑渣土运输要求的23辆江淮型号环保运输车为甲方进行渣土运输;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乙方服务内容为施工现场渣土清理外运;运输价格按每车560元外运(不含税),结算方式为每100车结算一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9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对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运输费进行对账,出具相应的对账明细,双方确认:2018年6月至7月共产生运输费178710元;2018年8月共产生运输费140360元;2018年9月共产生运输费123990元;2018年10月共产生运输费310400元。
2019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对2018年11月至12月部分运输费进行对账,双方确认:2018年11月至12月共产生运输费325310元。
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共产生运输费66620元。
2019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共产生运输费79190元。
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双方确认:2019年8月共产生运输费8310元。以上共计1232890元。
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共向原告支付850000元,尚欠运输费382890元未付,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自愿签订涉案《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协议》,涉案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与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涉案对账明细证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原告已经履行了涉案协议约定的运输建筑渣土的义务,则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建筑施工渣土运输协议》约定每100车结算一次,而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输费382890元,远远多于100车运输费用,且涉案项目已经于近日完工,2019年9月后,被告无需原告再提供运输服务,故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382890元,原告关于此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的损失,其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年利率3.85%(2021年5月18日的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永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382890元及其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22元,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军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冰倩
书 记 员 冯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