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隆兴防水隔热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934号
申请人:广东隆兴防水隔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基地西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84490165K。
法定代表人:刘演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珍,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1200816F。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
被申请人: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7栋1单元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77445U。
法定代表人:董航。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陈永劲。
申请人广东隆兴防水隔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9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隆兴防水隔热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7954.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59.77元,由申请人广东隆兴防水隔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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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