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7栋1**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77445U。
法定代表人:**。
***诉**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53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行账号1289********_60000的银行存款558418.44元。现***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行账号1289********_60000的银行存款558418.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