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岳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398号 申请人:***,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付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双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万兴路477号7栋1**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7577445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41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841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12.09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