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745号
原告: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春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87226355Q。
法定代表人:葛善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T6U49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