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2393号
申请人:山东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孙素廷,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葛善兵,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3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单号20460237020322000022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春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3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丛媛
书 记 员 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