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1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软件大楼**。
法定代表人:郭春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梦怡,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崇明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陆建春。
被执行人:陆建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国荣,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劳建忠,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4民初13915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920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192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陆建春、马国荣银行存款814687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146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国、劳建忠银行存款8094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0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