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004执6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643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祟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G区2012房(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陆建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国荣,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劳建忠,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启祯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建春、马国荣、劳建忠、孙建国合同一案中,提取了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1141100元,案外人詹建良、郑幼峰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继续执行,并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9栋501房产(房产权证号:71××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华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