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楼643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宜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G区2012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陆建春,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于广芹,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国荣,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执行人孙建国,男,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三社区长江西范18幢1002室。
追加被执行人劳建忠,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三十组36户。
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恢3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明华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简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