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启祯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0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004栋1176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春妹。
委托代理人:宴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前菲,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G区2012室(崇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被执行人:马国荣,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劳建忠,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孙建国,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4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启祯通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马国荣、劳建忠、孙建国银行存款21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