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大道643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庆云,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溧阳市阳光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溧阳市阳光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与***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之后,即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无权享有请求撤销***与***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处分及财产过户的权利。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18)苏048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溧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仁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邹玉星
审判员 赵德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