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2683号
原告:洛阳万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和富名苑8-4-703。
法定代表人:金书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乾龙,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慕澜,河南都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新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吉昌。
被告:***,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生。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白杨青。
被告:洛阳精茂智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涧丰路与厥山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焦新建。
原告洛阳万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精茂智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洛阳万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万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文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