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霞,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强,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吉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铭,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飞,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彬,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诉人刘鹏飞、上诉人***、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刘鹏飞、上诉人***、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鹏飞、***、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鹏飞、***、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后为2242元,由上诉人***承担250元,上诉人刘鹏飞承担664元,上诉人***承担664元,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6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