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8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霞,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炎强,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海,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潘吉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飞,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铭,河南益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彬,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豹,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金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上诉人***负担150元,***负担395元,洛阳市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负担3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