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213号
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单元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4359872L。
负责人:王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文政,单县龙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合同清单、结算汇总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开发的单县东舜河生态修复及综合整治工程一期PPP项目-卫生间工程结构、安装及装修等项目施工事宜。申请人主张,合同签订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验收通过。经结算,被申请人自2021年12月7日起应支付其工程款和工程质保金为含税3392951.444。现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齐广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峰
书 记 员 吴小哲
提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