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771号之二 原告: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晨大街100号上海花园商铺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9NKR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435987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 负责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丰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园区建设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