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1民初1983号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6658号中达御园9幢1**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435987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第三人:***,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行政执法局职工,住阳谷县。 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50000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用材料款支付给***,欲通过***对外支付***联校综合楼工程的材料款。***收到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后将部分款项转至***持有的**名下银行卡内,并由***具体操作,于2017年7月7日依据第三人***的要求,向***名下尾号为0075的银行账号内转账50000元。另外,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不认识***,更无其他经济往来。所以,***接收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转款5000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接收款项不予退还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应依法返还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银行转款50000元。 ***辩称,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货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与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收到过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权要求***返还50000元;二、***收到50000元款项时2017年7月7日,至今已经近6年时间,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在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三、***收到的50000元款项为货款。2017年5月20日***为阳谷县***中心小学综合楼项目提供了排污管和自来水管件和电力管,总共50018元,***为该项目出具了送货单,***中心小学综合楼项目的收货人**进行了签收。2017年7月7日***收到了该笔货款50000元,至于该笔款项是通过谁的银行卡打过来的不清楚。综上所述,***收到的50000元是应得的货款,不属于不当得利。该款项不是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权起诉。并且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也已过诉讼时效。 ***辩称,***与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鲁1521民初3334号)一案中,2019年9月27号开庭审理时***明确对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到的该50000元款项不予认可,2019年9月至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7年***承包了***中心小学综合楼项目,2017年5月***为***提供了排污管和自来水管件和电力管,总共50018元。因***欠***钱,2017年7月***联系***向***转款50000元,代***支付***的货款,此款项为***应收***的欠款,与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驳回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时,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转给***的涉案款项50000元系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谷办事处负责人***转给**的136000元中的部分款项,***、***不予认可,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即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转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转给***的款项即为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谷办事处负责人***转给**的款项中的一部分,***、***不予认可,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山东睿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