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2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中段于家涝洼村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曹文献,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五道庙小区**号***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任登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通过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18年12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芃
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
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帅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