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702民初2337号
原告: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海,山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登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宝,该单位职工。
原告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文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海到庭参加诉讼,宏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忠宝庭审中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泰公司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益公司支付加固工程施工款2612356.13元;2、确认永泰公司对宏益公司所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工程综合楼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宏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4日,永泰公司与宏益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约定永泰公司对宏益公司所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工程综合楼地下两层柱、梁等结构件进行加固,施工期为50天,固定合同价款1480000元,包工包料。2013年11月30日,永泰公司与宏益公司又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约定永泰公司对宏益公司所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工程综合楼地上两层柱、梁等结构件进行加固,施工期为60天,固定合同价款1132356.13元,包工包料。两合同签订后,永泰公司均依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工作量,但宏益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故诉至法院。
宏益公司未按时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永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1、《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2份;2**地**地上工程设计报审表各**份**地**地上工程开工报审表各**份**地下**地上工程验收记录各**组收记录各1组;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6、公司登记信息打印资料1份;7、建筑业企**地上**层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组项工程验收资料2组;9、EMS邮寄单回执及投递情况查询打印单各1份。宏益公司提交《关于明珠双子座综合楼解除监理合同的说明》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益公司对永泰公司提交的证据1认为2013年6月24日的合同上的公章不是宏益公司的章;证据2、3无宏益公司签字及盖章,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永泰公司认为宏益公司提交的证据上监理公司印章与其提交证据的印章不相符,需核实。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0月10日潍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潍招市直12-122-4629号中标通知书,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宏益公司确认为明珠双子座综合楼工程的中标人,中标标价480000元。2013年6月24日宏益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永泰公司承包宏益公司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地下两层柱、梁加固工程,固定合同价款1480000元,合同工期为5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待永泰公司完成表面处理工程后,宏益公司付给合同价款的30%作为备料款,工程完工后付给合同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2013年7月1日,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分别审核出具了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批准永泰公司对明珠双子座地下二层的施工方案并同意加固施工。以上工程共十五个分项工程施工,均向监理单位报送报验申请表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合格,通过验收”。2017年11月3日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地下二层加固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意见为“经检查验收,认为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控制资料真实完整,无违反条文项目,质量验收合格。”
2013年11月30日宏益公司与永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永泰公司承包宏益公司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地上两层柱、梁加固工程,固定合同价款1132356.13元,合同工期为6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待永泰公司完成表面处理工程后,宏益公司付给合同价款的30%作为备料款,工程完工后付给合同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2013年11月28日、2013年11月30日,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分别审核出具了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批准永泰公司对明珠双子座地上两层的施工方案并同意加固施工。以上工程共十五个分项工程施工,均向监理单位报送报验申请表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合格,通过验收”。2017年11月3日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地上二层加固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验收意见为“经检查验收,认为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控制资料真实完整,无违反条文项目,质量验收合格。”
宏益公司提交《关于明珠双子座综合楼解除监理合同的说明》,意图证明宏益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与监理方潍坊蓝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解除监理合同,对其2014年5月9日之后出具的监理意见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永泰公司的建筑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现永泰公司负责加固改造的明珠双子座综合楼的工程均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宏益公司未支付工程施工款。
本院认为,永泰公司与宏益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加固改造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永泰公司作为承包方已履行施工义务,宏益公司未支付工程价款,致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宏益公司庭审中提出该合同公章不是其公司印章的答辩意见,未提交有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永泰公司要求宏益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对宏益公司所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工程综合楼在建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工程款2612356.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潍坊永泰工程鉴定加固有限公司对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明珠双子座工程综合楼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款等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99元,减半收取13849.5元,由被告潍坊市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文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