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289号
原告: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中段于家涝洼村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069627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589号1号楼12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3367267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山东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