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6119号
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龙泉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17470X。
法定代表人:付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见东,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66083M。
法定代表人:刘红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同意履行义务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