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2929号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新亚财富广场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29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大王车村义后街28号。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亓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