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民初2929号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街道新亚财富广场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29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大王车村义后街28号。
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亓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