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

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698号 申请人: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天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4516245J。 被申请人: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2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66083M。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青州市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38246.06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38246.0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