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2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66083M。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3562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鲁0781执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查控金额1023562元。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本院(2021)鲁0781执保19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23562元的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