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黑虎山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1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青州市。 被申请人: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29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6608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黑虎山水库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鲁0781执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山东省潍坊青州支行西门分理处的1607031301001******账户存款1023562元。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以账户冻结期限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本院(2021)鲁0781执保196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申请人***在工行山东省潍坊青州支行西门分理处的1607031301001******账户存款102356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