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763号
原告:**,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