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716号
申请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7197G。
法定代表人:芮杏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
被申请人:蔡全喜,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无锡市光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蔡全喜合计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恒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蔡全喜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中恒公司、蔡全喜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光环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