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8220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全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