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2404号之三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胡集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杨立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赢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康,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9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仲卫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曹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