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2760号
原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3号楼11层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8322818L。
法定代表人:蔡全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4FXJ
法定代表人:陆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恒电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