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生(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桑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山东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街道翔宇经典****。
负责人:俞文俊,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范洪杰(实习)(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枣庄市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回乡创业园div>
负责人:俞胜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冠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庄市龙头路**div>
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韩亚迪(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山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枣庄市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西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闵 捷